榕城区专利申请需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揭阳鑫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7 08:51:41
代理记账公司的价格相对会计人员的工资更加的低廉,但是在找代理记账公司进行合作的时候需要注意要签订正式合同、找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找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正规的交接手续、定时服务与电话沟通等方面的事项,避免出现财务报税不及时的情况。
1、签订正式合同有些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因为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分歧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因此在企业在选择代账公司的时候,企业就要更加谨慎。
2、找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个别“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资质(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上岗证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小企业在选择代账服务公司时应该要要多注意。
3、需要专用的财务软件财务软件需要到财政局备案方可使用,有些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采用财政部批准的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账。
4、正规的交接手续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代理记账的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和原始凭证及资料时,如果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或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
5、定时服务与电话沟通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棱镜门”主角斯诺登被抢注抢来当电动汽车新技术的商标。北京鸿远蓝翔公司在8月15日向国家商标总局正式申请了“斯诺登(英文:Snowden)”商标。
这一商标关联的“斯诺登秘密技术”包括售价低、跑得又远又快、采用的低压电池换一块只需3分钟等,这些技术涵盖整车、电池、充换电的成套设备、电池维护、动力总集成等很多方面。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此前已有一位福建的自然人注册了“斯诺登”商标。
该商标于2010年6月核准注册,这是目前能查询到的唯一一件斯诺登商标,用于服装品牌。企业都希望自己的产品能有一个响当当的商标品牌,可是北京鸿远蓝翔公司申请的“斯诺登”商标前景并不乐观,可能有被商标局认为具有不良影响而被驳回的风险。尽管此前已有在先注册的斯诺登商标,但这都发生在斯诺登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人物之前。在解释为什么选择“斯诺登”做商标时,朱和丰解释说,因为他们的技术来自国内外顶尖的专家组成的团队,研发出的一系列技术与斯诺登一样,集大量秘密于一身。其中一些技术正在申请专利,而大部分机密技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打算去申请。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揭阳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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