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注册商标可以撤回吗?
作者:揭阳鑫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5 08:57:12
可以很多个,如果以担任公司股东作为注册几个公司来算的话,实际上公司法并没有个数限制,以担任法人的情况也是,只不过同一个人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也容易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
若单论注册设立公司的话,一个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独任股东,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单独一个人的话不能担当两个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想成立公司的话就只能是两个股东以上的合资的公司才可以。
公司注册的门槛越来越低,国家出台的政策越来越好,更多的人也愿意走出门去打拼自己的事业。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吸引了一批又一批年轻有为、有梦想的人来此创业。创业的老板们想尽一切办法终于今天,商标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另外商标也是公司的无形资产,老板们也非常重视商标日后给公司带来的一系列好处。但是,揭阳商标注册不是一天两天,一个月两个月就可以注册成功的。商标注册为什么要耗这么久?
商标注册这么久的原因是因为程序复杂,需要5个程序呢,审核时间长,一是因为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增多,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商标审查;二是,如果商标是组合商标有几个元素就审核几次,所以由此看来商标时间成本更高了。所以,注册商标的老板不要着急,如果你的注册申请提交了一年了,也没下发证书,不要心急,这个是正常的,商标的申请数量不断的增加,审核人员的工作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商标注册交给注册公司平台去做的话,我们这边查询确定后做材料,需要您盖公章确认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收到材料当天报件,第二个工作日可以给您商标申请号,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可以打TM标使用,8-9个月左右实质审核,再3个月公告期,没有异议再1-3个月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是13-15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要看商标局的工作进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办理海关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发证三部分。
1、申请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应事先向海关领取备案申请书。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随附有关文件,送交或寄送海关总署。权利人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一项权利一份申请的原则提出,即每份申请书只能就一份权利证书上的知识产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用中文填写,并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1)备案申请书中应按要求填写下列内容:①权利。登记注册文件上的中英文名称、所在国家地区、营业执照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代理人的名称、地址、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等。②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码、有效期限、核定使用的商品、专利的名称、授权的号码、简要内容、有效期限;著作权的有关内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商品编码。④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的名称、所在地、使用方式和许可有效期限。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特征、商标图样及商品外观及包装的照片。⑥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品的名称、地址、侵权嫌疑货物名称、主要进出境海关等。⑦有关商业秘密的说明。⑧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2)权利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有代理人的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②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③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交验的文件为外文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2、审查海关总署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对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是否海关保护的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随附文件是否齐备等。
3、发证海关总署认为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权利人。凡是准予备案的,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电子证书》。不准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1)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也可以在他人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时,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的内容,也即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有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而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则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行的权利。现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几乎均为禁止性规范,而知识产权法则更多为授权性规范。
(2)维权主体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维权程序只能由权利人提起,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极的作用,即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特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是其主要特征,国家机关在此间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
(3)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商标法外,在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更多地以是否存在复制等雷同行为为准。
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违法认定则更为宽松,并且后者的认定标准当然包含了前者,也即雷同行为当然包括在混淆行为之内,这也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实际上,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上述差异,使两者实现了功能和作用上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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